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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行相克章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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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增删卜易》· 清

五行相克章第十二

00

金克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
01

凡忌神、仇宜于逢克,月克、日克、动爻克用神、化回头克,此四者用神、元神俱逢一克,他处不见生扶者,则为凶兆。占吉事乐极生悲,占凶事须宜急急回避。

02

如卯月戊寅日占父官事已拟重罪得泽地萃卦变天火同人

03

父母未土ㄨ父母戌土⚊

04

兄弟酉金⚊应兄弟申金⚊

05

子孙亥水⚊官鬼午火⚊

06

妻财卯木ㄨ子孙亥水⚊

07

官鬼巳火⚋世父母丑土⚋

08

父母未土ㄨ妻财卯木⚊

09

外卦未土父母,卯月克之,内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,月克日刑全无助,果至重刑。

10

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拟重罪得天地否变天水讼

11

父母戌土⚊应父母戌土⚊

12

兄弟申金⚊兄弟申金⚊

13

官鬼午火⚊官鬼午火⚊

14

妻财卯木⚋世官鬼午火⚋

15

官鬼巳火ㄨ父母辰土⚊

16

父母未土⚋妻财寅木⚋

17

申金兄爻为用神,巳火鬼动,刑克申金,重罪定矣。幸喜辰日冲动戌土父母暗动生申,克处逢生,若有父母可以救之,后因父年八十,援例恩畱免死。

18

圣人作易,令人趋吉避凶,未卜而不知者,是大数也,卜之而神不告,亦大数也,既已卜之,神已先吿之,明知故犯者,亦不可尽委之于数也、命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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