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增删卜易》· 清
四时旺相章第又十五
00
正月寅为月建,寅木旺,卯木次之。
01
二月卯当月建,卯木旺,寅木次之。
02
正二月木为旺、火为相,其余金火土作休囚。
03
三月辰为月建辰土旺,丑未之土次之,土生金,金为相,相𨿽不旺,还有余气,其余俱作休囚。
04
四月巳为月建,巳火旺、午火次之。
05
五月午为月建,午火旺,巳火次之,四五月火为旺,土相其余俱作休囚。
06
六月未为月建,未土旺,辰戌次之,土生金,金为相,火𨿽衰,但有余气,其余俱作休囚。
07
七月申为月建,申金旺,酉金次之。八月酉为月建,酉金旺,申金次之。
08
七八月金旺,金生水,水为相,其余俱作休囚。
09
九月戌为月建,戌土旺,丑未次之,土生金,金为相,其余俱作休囚。
10
十月亥为月建,亥水旺、子水次之。十一月为月建子水旺、亥水次之。
11
十月十一月水旺,水生木,木为相,其余俱作休囚。
12
十二月丑为月建,丑土旺,辰戌之土次之,土生金,金为相,水𨿽衰,还有余气,其余俱作休囚。